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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关于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北侧4栋12楼5号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发布日期:2024-03-13
所属地区:四川 - 成都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拍卖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1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四川(略)人民法院
(略)络司法拍卖的声明
一、本院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为售卖本标的物,(略)予以公开拍卖,全程公开、透明、零佣金。(略)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若竞买人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公告、须知内的咨询电话;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所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妨碍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请各意向竞买人自行实名报名参拍,务必预留本人的联系方式:(略)
三、本次拍卖是以(2023)川0105执恢443号执行案件启动,根据该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记载的当事人住所地址:(略)
四川(略)人民法院
关于(略)房屋的
拍卖公告
特别提醒:司法拍卖的住房已经纳入限购政策管理范围,竞买参与人应当事先确定是否具有标的当地购房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限购政策。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竞价成功后以无购房资格为由拒绝交纳成交价款的,按悔拍处理。
本院定于2024年04月01日15时至2024年04月02日15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略)公开拍卖涉案财产,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
财产
(略)房屋
起拍价:(略)
保证金:(略)
加价幅度:(略)
财产所在位置
(略)房屋
(略)
878904
所有权人
被执行人(非个人)
共有情况

规划用途
住宅
权利性质
出让
建筑面积
135.02㎡
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人

房屋现状
清水
钥匙

抵押情况

查封情况
本院有资产处置权限
提供的文件
《执行裁定书》
标的情况及瑕疵说明
1、拍卖房屋可能拖欠物管费、维修基金、水、电、气等费用,(略)等单位:(略)
3、本次拍卖房屋的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
4、拍卖房屋系合同备案房,尚未办理房屋分户产权证。本次拍卖以房屋现状为准,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得以合同约定房屋面积和产权登记房屋面积有差异,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5、拍卖房屋可能尚未与房屋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办理交房时所需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房屋面积补差款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本次拍卖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无法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书,本院仅负责向登记机关出具变更备案的法律文书,不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提请意向竞买人注意,谨慎决定是否参与竞拍,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7、本次拍卖房屋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房屋现空置,本院负责交付。
8、(略)在拍卖期间对标的物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组织看样。请拨打预约、咨询电话:何老师:(略)、杨老师(略)
(略)络司法拍卖参与人员,在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详细了解相关规则。对于没有购买意愿,或明知资金不足,无力支付拍卖款,仍与他人激烈竞价、恶意抬高价格,阻止他人正常竞买,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财产情况的其他说明:
1.(略)(略)络询价,上述财产的评估总价为(略)
2.因本次拍卖交易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拍卖成交后,应由买受人垫付买卖双方应交纳的一切过户税费。买受人在签收本院变更备案裁定书之日起20日内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申请退还依法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买受人逾期未提起申请,视为放弃退还垫付税费。买受人垫付的依法由房屋开发商负担的税费,本院不负责退还。
3.本次拍卖财产本院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询价报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现场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现场图片,供竞买人参考。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情况,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过户及户口迁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一,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提醒二,若竞买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参与竞买房屋,应提前自行向相关部门核实能否购买该房,和办理过户的相关政策及要求。若因竞买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须在距开拍五个工作日之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并经法院确认后委托代理人方可参与竞买。如未经法院确认委托手续,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优先购买权人报名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年03月25日15时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优先权证明,经法院确认并设置优先竞买权限后参与竞买。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拍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5分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5分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
五、拍卖方式:(略)
六、本院已经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公告发布时间以及拍卖时间,并将相关拍卖信息公告张贴于拍卖财产显眼处。
七、(略)并通过实名认证((略)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略)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略)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略)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4年04月17日15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略)(略)(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需办理《不动产权证》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办理过户手续,拍卖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办理权证过户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含原产权人、买受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评估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其它税费等)及可能涉及的二次过户费用,承担情况详见《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排污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十一、关于悔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只要未支付或未按时支付全部价款,本院即视为悔拍并有权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根据《(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悔拍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抵冲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重新拍卖后,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的差价,由原买受人补齐差价,拒不补齐的,依法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略)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依照《(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略)拍标的物后,(略)将生成相应《(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十三、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略)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略)
(略)在拍卖期间组织看样工作,有关看样等标的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何老师:(略)、杨老师(略)或者关注微信:(略)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略)
监督电话:(略)(此号码不接受咨询,只接受投诉)
联系地址:(略)
(略)(略)人民法院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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