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2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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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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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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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批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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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高旺至苏皖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浦)建〔2024〕3号
(略)(略)高旺至苏皖界段项目
(略)交通运输局该项目全线位于
(略),
(略)(G2503),向南利用347国道廊道至规划508省道,而后利用规划508省道走廊至桥林新城西侧,
(略)线在桥林新城
(略)西侧边缘向南,依次与规划235国道和南
(略)相交,终点位于驷马山河与安徽段相接处,路线全长约22.84公里。
(略)高旺至苏皖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关于环保型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浦)建〔2024〕4号2024.2.
(略)(略)关于环保型混凝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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