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伊滨环表〔2024〕04号
(略)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
(略),建成后年产干混砂浆30万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8万元。
二、建设单位:
(略)
1、废气。进料斗上方设置集气罩并进行三面围挡,收集的废气进入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1)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废气(烘干粉尘、天然气燃烧废气)、筛分机进料筛分粉尘、干砂仓落料粉尘收集后共用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个细干砂仓落料粉尘共用仓顶自带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3)处理,粗干砂仓落料粉尘经仓顶自带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4)处理,共用1根33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粉料仓经仓顶自带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5、TA006、TA007)处理后,与经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TA008)处理后的砂料缓存仓落料、搅拌机、成品仓落料、包装缓存仓落料、包装机、散装机粉尘共用1根33m排气筒(DA004)排放。粉尘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略))中相关标准限值,烘干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略))中相关标准限值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A级要求。
2、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肥田。
3、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筛分废砂分类集中收集暂存后定期外售。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要求。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
(略)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略)
七、
(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滨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2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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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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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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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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