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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新会银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光伏电池片生产厂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所属地区:广东 - 江门 发布日期:2024-01-28
所属地区:广东 - 江门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答疑澄清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2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关于“(略)光伏电池片生产厂房项目设计施工总
承包”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略)光伏电池片生产厂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现澄清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需补充“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招标文件P1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略)条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及说
明中第(5)小点原内容:“5、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对应的招标控制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费、暂列金额及暂估价包含在建安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内,但不参与竞争,投标报价总价也必须
包含该部分费用。”现修改为:“5、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对应的招标控制价,其中
暂列金额(如有)及暂估价不参与竞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投标人按招标人:(略)
拟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费率计取,且固定费率不得擅自修改。”。
三、招标文件P1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略)条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及说
明中第(6)小点原内容“6、招标控制价是一个暂定数值,只作为投标和评标参考。”现删除。
四、招标文件P42《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中原内
容“(略)分值构成(1)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略)商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略)技术标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略)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现修改为:
(略)分值构成(1)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略)技术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略)商务标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略)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五、招标文件P4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2详细评审中原内容“评标办
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本章第(略)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略)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
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略)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
分C;”现修改为:“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
规定。(1)按本章第(略)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
(略)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略)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P47二、合同工期原内容:“项目总工期:
770日历天。其中:一期工程项目总建设工期为:365日历天(含设计、施工),其中设计工
期为45日历天,施工期为320日历天;二期工程项目总建设工期为:405日历天(含设计、
施工),其中设计工期为45日历天,施工期为360日历天。”现修改为:“项目总工期:_日
历天。其中:一期工程项目总建设工期为:日历天(含设计、施工),其中设计工期为_日
历天,施工期为_日历天;二期工程项目总建设工期为:日历天(含设计、施工),其中
设计工期为_日历天,施工期为日历天。”
七、招标文件P5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一、工程概况第6.工程进度安排原内容:
“6.工程进度安排:其中:一期工程项目设计工期为45日历天;二期工程项目设计工期为45
日历天。”现修改为:“6.工程进度安排:其中:一期工程项目设计工期为日历天;二期
工程项目设计工期为_日历天。”
八、招标文件P10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79.1预付款的约定原内容:“约定
预付款的,预付款为建安工程费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含98.1款和98.2款
所需资金)。”现修改为:“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为建安工程费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
金额)的20%(含98.1款和98.2款所需资金)。”
九、招标文件P10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98.补充条款中增加以下内容:“98.50
整个工程(含一期、二期)相同的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必须保持一致,如综合单价不一致的,
则按照报价低的执行。98.51甲方有权对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调整。”
十、本项目原模拟工程量清单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调整,调整后的模拟工程量清
单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附件”随本次修改通知一起发放,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十一、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略)
日期:2024年01月22日
附件一: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
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
无效投标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本摘要集中列示的
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
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内容为准。
如招标人:(略)
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
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入
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一、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由招标人:(略)
(一)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略)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的;
3、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略)
的,招标人:(略)
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的;
5、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用银行转账的,(略)
具的到账名单为准或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银行成功缴纳的到账回执为准):
6、招标人:(略)
(略)”信用等级C级或以上的(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业
企业资质的除外)。
(二)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的装订不符合要求;
2、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要求;
3、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下浮率。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在开标会上被宣布为无效投标后,不再经评标委员会确认,
亦不进入评标程序,该投标文件不予退回。
二、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包含但不仅
限于以下行为: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资格评审(适用于资格后审的)、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未按要求在开标时提供有关资料的;
6、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7、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8、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略)
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名或签章的:
9、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
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
10、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12、投标人名称:(略)
13、有明显抄袭行为;
14、侵犯他人著作权和特许权;
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按招标人:(略)
1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向招标人:(略)
1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18、与招标人:(略)
19、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网上公开信息打
印件):
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1、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技术负责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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