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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所属地区:宁夏 - 银川 发布日期:2024-01-17
所属地区:宁夏 - 银川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1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债务企业名称:(略)
所在地:(略)
债权总额:779,605,291.2元(其中:本金465,112,468.35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垫付费用314,492,822.8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略)计算至破产日2020年10月14日、(略)计算至破产日2021年6月9日。)
一、(略)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共涉及两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315,793,161.39元(全部为抵押债权)。其中:本金100,000,000.00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92,395,771.11元,利息为117,947,253.28元;2、47,000,000.00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47,000,000.00元,利息为58,450,137.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破产日2020年10月1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两笔债权的担保方式:(略)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位于(略),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建华、韩月珍。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朱建华,男,住址:宁(略)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0月,经其他债权人赵志娟申请,(略)破产,2020年11月8日(略)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华城实业、华盈矿业破产由清算转重整。
(略)本金1亿元案件,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宁民终686号的判决书,二审维持了原判,即判决:(略)偿还重组债务92,395,771.11元及债务重组利息3,557,078.22元,并以92,395,771.11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重组债务利息。
(略)本金4700万元案件,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1)宁民终23号的判决书,二审维持了原判,即判决:(略)偿还债务重组本金47,000,000.00元、债务重组利息57,966,667.00元。
破产管理人根据二审判决,确认债权金额为315,793,161.39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资产“华城国际广场”(略)以南,宁安东巷以东,雪绒巷以北,公安厅以西,毗邻(略),交通条件便利,区位优势显著,具有极大的二次开发价值。
(六)瑕疵披露抵押物“华城国际广场”为在建工程,债务企业已于2020年10月14日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相关资产已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二、(略)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共涉及三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319,667,039.45元(抵押债权合计248,084,019.64元,普通债权合计42,227,683.08元,劣后债权合计29,355,336.73元)。其中:本金236,998,386.41元(1、23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23,000,000.00元;2、1.74亿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174,000,000.00元;3、40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本金为39,998,386.41元),利息82,668,653.04元(1、23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利息为14,753,982.98元;2、1.74亿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利息为56,060,761.66元;3、4000万元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利息为11,853,908.4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破产日2021年6月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2300万元债权和1.74亿元债权的担保方式:(略)
2300万元债权:(略)以其持有的位于(略)(略)32台(套)机器设备做抵押担保;(略)(略)和朱建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1.74亿元债权:(略)以其名下位于(略)南侧和惠安堡村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五处房屋所有权以及95台(套)通用设备做抵押担保,位(略)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筑物做抵押担保;(略)以其位(略)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做抵押担保。(略)、何刚、乔根其、(略)、李新华、(略)、杨诚、邵志勇、(略)(略)、朱建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4000万元债权:(略)、朱建华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抵押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宁夏(略),经营范围:白云岩矿石开采筹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开采经营活动);金属镁、硅铁、稀土、冶金炉料、金属材料、有色金属、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的销售;镁合金生产、销售,注册资金30000万,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朱建军。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略),成立于1998年,位(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
2、(略),成立于1997年,位(略),经营范围:餐饮、粮油及制品,其它食品、烟、酒、农副土产品、百货、五金交电、金银制品零售,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娱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日用杂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办公自动化设备销售、农业开发、宾馆餐厅用品加工、制作、咨询管理,住宿业、房屋租赁,注册资金2516万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新华、张鹏、张洁等35人,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略),成立于2003年,位于银川德胜工(略),经营范围:钢结构、彩钢板制作、加工、销售;铁艺安装、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二级;装配式建筑制造,注册资金5200万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徐德春、杨诚,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4、(略),成立于2005年,位(略),经营范围: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煤焦油、甲醇、甲基叔丁基醚、1,2-二甲苯批发(无储存);焦炭储运;钻探技术、油田开采技术、运输设备安装技术咨询,铁路中转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轨道衡、地磅服务;焦炭批发;信息配载;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钢材、铝型材、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房屋租赁,注册资金12000万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贾自庆,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5、(略),成立于2000年,位于(略),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建华、韩月珍。
6、(略),成立于2004年,位于银川德胜工(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建筑材料、水暖配件、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钢材、机电设备批发。(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注册资金5000万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小美、何刚、王生。
7、(略),成立于2006年,位(略),经营范围:蓄电池、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极板的生产、销售(生产凭许可证经营),注册资金6200万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略)(略)
8、担保人何刚,男,住址:宁(略)
9、担保人乔根其,男,住址:宁(略)
10、担保人李新华,男,住址:宁(略)
11、担保人杨诚,男,住址:宁(略)
12、担保人邵志勇,男,住址:宁(略)
13、担保人朱建华,男,住址:宁(略)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2300万元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2017年2月27日,(略)无力偿还借款,(略)(略)、朱建华诉至(略)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目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2、1.74亿元诉讼及执行情况:2017年2月7日,(略)无力偿还借款,(略)(略)(略)、何刚、乔根其、(略)(略)、李新华、(略)、杨诚、邵志勇诉至宁夏回族(略)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建行宁夏分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目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3、4000万元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2017年2月27日,(略)无力偿还借款,(略)(略)、朱建华诉至(略)民事判决书,判令建行宁夏分行胜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因债务人被受理破产,目前在破产重整过程中。
2021年6月23日(略)公告,(略)破产清算一案。目前,(略)债权总额为319,667,039.45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略)的抵押资产毗邻中房西悦府,地理位置优越,债务企业已申请将该地块土地性质进行变更,具有极大的商业开发价值。
位于(略)南侧(惠安堡村)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状况良好,我司抵押权完整,具有恢复生产的条件。
(六)瑕疵披露1、债务企业已于2021年6月9日破产,目前处于破产程序,企业相关资产已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略)处于破产程序,法院已裁定两户企业合并破产。
2、本项目的抵押物华城实业名下位于(略)
3、2008年建行发放贷款时,办理了(略)太阳山(略)惠安堡村冶镁白云岩矿的采矿权质押登记,自2015年以后,华盈矿业未缴纳采矿权资源费,采矿权许可证已过有效期。2018年,(略)高院作出的判决中没有将此采矿权作为优先受偿的标的。
三、宁夏建华高级中学债权资产(现更名为:银川外国语实验高级中学)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略)拟对持有宁夏建华高级中学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3,417,759.22元。其中:本金53,999,596.99元,利息16,658,085.2元,迟延履行金22,760,077.03元。(本金3000万元债权的本金为:30,000,000.00元,利息9,368,490.6元,迟延履行金12,690,432.94元;本金2400万元债权的本金为:23,999,596.99元,利息7,289,594.6元,迟延履行金10,069,644.08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略)于2020年10月14日破产,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65,218,837.93元。其中:本金53,999,596.99元(本金3000万元债权的本金为:30,000,000.00元;本金2400万元债权的本金为:23,999,596.99元),利息11,219,240.94元(本金3000万元债权的利息为:8,519,137.60;本金2400万元债权的利息为:2,700,103.34元),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略)
3000万元债权:(略)以其位(略)房屋建筑物做抵押担保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400万元债权:朱建华以其位于位(略)的厂房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略)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机构成立于1998年,位于(略)公园南侧,业务范围:培训服务,教育辅导,学前教育,义务、高中学历教育,提高学生的外国语水平,注册资金100万,机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略),成立于2000年,位于(略),经营范围: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镁合金、建筑材料、木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电子器材、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服装批发、零售;住宿、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注册资金20000万元,企业性质:(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建华、韩月珍。
2、担保人朱建华,男,住址:宁(略)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3000万元债权诉讼及执行情况
(略)在收购建华中学债权时建行已经向(略)公告,(略)(本笔债权保证人兼抵押人)破产,因此法院未恢复执行。目前,就该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38,519,137.60元。
2、2400万元诉讼及执行情况
(略)在收购建华中学债权时建行已经向(略)公告,(略)(本笔债权保证人)破产,因此法院未恢复执行。目前,就该笔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26,699,700.33元。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略)的抵押资产毗邻中房西悦府,地理位置优越,债务企业已申请将该地块土地性质进行变更,具有极大的商业开发价值。
(六)瑕疵披露保证人华城实业已破产。
四、(略)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9日,债务人与建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略)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2月6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3年12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4,718,713.84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5,787,703.30元,诉讼费220,914.00元,债权合计50,727,331.14元。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鹤林;注册资本:2亿元;成立日期:2010年07月14日;登记机关:(略);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碳素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体育器械、日用百货的销售;(略)的安装及销售。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略),已于2020年10月14日宣布破产重整。2.张海云,女,住所地为宁(略)。3.孙鹤林,男,住所为宁(略)。(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822721.5元(暂计至2018年3月23日)及2018年3月2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略)、张海云、孙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判决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及担保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略)由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现该案件处于终本状态。(五)瑕疵披露保证人华城实业已破产。
五、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略)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略)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六、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2月20日。
七、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八、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九、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略)
主管部门联系人:(略)
(略)
(略)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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