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现将义
(略)裕隆危险废物贮存项目等4个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项目名称:
(略)
审批时间
(略)
义
(略)裕隆危险废物贮存项目
2023年12月21日
州环核〔2023〕168号
(略)志恒废料废渣回收加工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2023年12月25日
州环核〔2023〕169号
(略)天然饮用水产业项目
2023年12月27日
州环核〔2023〕170号
(略)(略)集装袋、包装袋生产建设项目
2024年1月4日
州环核〔2024〕1号
联系电话:
(略)
(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评价科)
通讯地址:
(略)
邮 编:5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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