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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重量稀释仪等检验检测设备一批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发布日期:2023-05-12
所属地区:江苏 - 南京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3/05/1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项目概况:
(略)获取:(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略):HXZC-(略)
1.2项目名称:(略)
1.3项目所属行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
1.4项目预算:人民币225.82万元
1.5最高限价:人民币225.82万元
1.6采购需求:本项目为(略)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重量稀释仪等检验检测设备一批采购,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提供备品备件、专业安装工具直至交付使用通过验收、售后服务等。采购产品清单如下:
(略)
采购产品名称:(略)
单位:(略)
数量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1
重量稀释仪

1

2
数显试管旋转混匀器

2

3
多功能手持3D扫描仪

1

4
顶置搅拌器

1

5
医用冷藏箱

2

6
立式冷藏箱

5

7
冰柜

1

8
石墨消解仪

1

9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1

10
智能水浴冷凝回流萃取仪

1

11
减压平行浓缩仪

1

12
恒温恒湿保存箱

1

13
台式高速离心机

1

14
数显恒温水浴锅

3

15
统计分析软件

1

16
(略)分析仪

1

17
8通道移液器

3

18
压力表

3

19
安全阀

3

20
血压记录分析仪

1

21
蛋白纯化仪

1

22
核酸提取仪

1

1.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及相关调试工作,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1.8本项目是否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否。
1.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会计报表等,成立不满一个月不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采购人:(略)
2.4本章2.1第(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供应商单位:(略)
2.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略)
三、获取:(略)
3.1请供应商提供以下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后至采购代理机构:(略)
(1)供应商登记表(格式详见本采购公告附件)。
(2)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为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2采购文件获取:(略)
(1)采购文件获取:(略)
(2)采购文件获取:(略)
(3)采购文件获取:(略)
(4)采购文件获取:(略)
如供应商采取现场获取:(略)
如供应商因故不能现场获取:(略)
采购文件费缴纳账户如下(请备注供应商名称:(略)
(略)名称:(略)
账户:(略)03230
开户行:(略)南京分行营业部
3.3供应商文件获取:(略)
3.4供应商发票开具联系方式:(略)
四、投标、开标信息:
4.1投标开始时间:2023年06月02日08时40分。
4.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06月02日09时00分。
4.3开标地点:(略)
4.4投标文件份数:纸质版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电子版投标文件壹份[一般应为PDF格式、U盘形式(单独封装)]。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每份纸质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6.1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管理:
(1)根据《(略))有关规定,凡在南(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略).cn)或“(略)”(https://(略))主页“(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略)
(2)(略)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略)”网站,点击“(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
3)系统审核后,(略)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3)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是新用户注册或已注册成功的,均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信用南京”或“(略)”在线打印其《(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4)《(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用封套单独加以密封,并在封套上注明“信用记录表”字样,随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供信用记录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5)(略)(略)客服电话:(略);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等事宜进行咨询。
6.2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信用承诺制: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有关规定,本章2.1条、2.7条所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承诺书的,即可不再提供本章2.1条、2.7条所涉及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本章2.1条、2.7条所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所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贰份),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提交采购人:(略)
(3)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4)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6.3集中现场考察或答疑:采购人:(略)
6.4投标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6.5公告媒体:(略)(略).cn/)、(略)(https://(略))。
6.6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2日。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7.1采购人:(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7.2采购代理机构:(略)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7.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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