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澄清与修改如下:问题一: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要求:2、根据招标文件参数点要求所投标设备脱盐率≥99%得2分,回收率≥78%得2分,最高4分;(以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数据为准。)
根据本次招标除氟改造项目一、二标段设备采购清单可知:本次招标主要为膜法除氟采购及安装项目。众所周知:膜法除氟设备为达到节能降耗的要求,降低未来设备运行成本,一般不对设备总体脱盐率做过高要求,只要满足除氟产水合格需要即可,即在满足水质合格的条件下,应该尽可能降低运行成本。上述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要求的“根据招标文件参数点要求所投标设备脱盐率≥99%”,而如此之高的脱盐率必然要求设备中高压泵达到较高的扬程,从而增大设备功率,造成运行过程中的电费过高,成本大幅上升,显然这样的技术要求是不符合节能降耗,降低运行成本的基本原则的,从长远看更不符合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所要求的低碳环保的发展方向。因此建议招标文件中删除对投标设备脱盐率的要求,或者降低对投标设备脱盐率的要求为≥90%即可。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要求“2、根据招标文件参数点要求所投标设备脱盐率≥99%得2分,回收率≥78%得2分,最高4分;(以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数据为准。)”修改为“2、根据招标文件参数点要求所投标设备脱盐率≥90%得2分,回收率≥78%得2分,最高4分;(以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数据为准。)”
问题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要求:3、投标人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书的得2分,获得CQC产品认证书的得2分。证书均为有效期内,否则不得分。投标人产品反渗透水处理设备获得有效期内的CQC或CNAS节水认证证书的得3分。
根据本次招标除氟改造项目一、二标段设备采购清单可知:本次招标主要为膜法除氟采购及安装项目,且均为农村自来水厂使用的大型水处理设备。
(略)网站对产品颁发CQC产品认证的认证范围可知:无论是CQC产品认证还是CQC节能和节水认证,
(略)的产品认证范围,因此不会为大型水处理设备颁发相关认证证书。鉴于此,本次招标文件把上述认证证书作为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技术参数响应评分点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议给与删除,以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回复: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要求“3、投标人产品获得CQC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书的得2分,获得CQC产品认证书的得2分。证书均为有效期内,否则不得分。投标人产品反渗透水处理设备获得有效期内的CQC或CNAS节水认证证书的得3分。”修改为“投标人产品获得CQC或CNAS相关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3分。”
问题三: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资质规模和技术实力的评分要求:2、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得5分。
根据本次招标除氟改造项目一、二标段设备采购清单可知:本次招标的设备采购清单中没有任何必须拥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或者供货的产品,因此本次招标文件把压力生产许可证作为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资质规模和技术实力的评分点显然是不合理的,有刻意为某些特定企业量身打造得分点,帮助其获得竞争优势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
(略)
回复: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气压罐”及“多介质过滤器”属于压力容器产品,正常工作压力为0.2—0.4MPa,压力容器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才能生产销售,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资质规模和技术实力的评分要求:3、投标人获得水利
(略)场主体信用评价供货类(装备)AA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5分,A级的得1.5分。
(略)查询可知:该平台主要为有勘察、设计、咨询、施工、
(略)。经查询其中有登记的供货类企业全部仅有138家,且绝大多数为水利信息化类企业,以水处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仅有3家,在安徽境内有实际水处理经营业务的企业只有2-3家,相对于全国范围内参与
(略)场经营活动的庞大且种类繁杂的供货类企业数量来说,并未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水利行业资质要求,水利行业需要的各类物资也不可能有统一的产品标准和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而且上述登记企业的数量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完全不具备实质代表性。因此本次招标文件把获得水利
(略)场主体信用评价供货类(装备)证书作为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资质规模和技术实力的评分点显然有失公允,有刻意为某些特定企业量身打造得分点,帮助其获得竞争优势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
(略)
回复: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资质规模和技术实力的评分要求“3、投标人获得水利
(略)场主体信用评价供货类(装备)AA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5分,A级的得1.5分。”
五、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的资质规模和技术实力的评分要求“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得0.5分,三项均提供的得1.5分”修改为“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得1分,三项均提供的得3分。”
六、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评审标准“(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得60分;(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60-(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7;”修改为“(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得65分;(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65-(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7;”
七、原招标文件第40页3.3技术标评审中“(2)技术方案得分、企业财务能力得分、企业业绩得分合计为技术标总得分,技术标总得分达24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修改为“(2)技术方案得分、企业财务能力得分、企业业绩得分合计为技术标总得分,技术标总得分达21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八、原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9月30日9时00分延期至2021年10月12日9时00分。
本修改澄清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按此修改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略)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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