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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做好部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湖南 发布日期:2021-09-16
所属地区:湖南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1/09/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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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医保函〔2021〕62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2020年度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42号)(以下简称“采购方案”)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中选产品范围。湖南省2020年度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目录产品(详见附件1)。
二、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周期为1年,自2021年9月25日起计算。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信息维护。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或一级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中选企业”)可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登录湖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确定供应清单,维护中选价格,纳入带量采购目录。符合采购方案要求,接受本次挂网限价的其他未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可在省采购平台自主申请,按要求完善基础信息,按不高于挂网限价和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的两者低值,按程序纳入联动目录(以下简称“监测目录”)管理,未按要求申请或未申请的企业视为放弃相应的挂网资格。中选产品中选价格、监测目录产品挂网价格均包括产品本身及将产品配送至合同指定地点的配送费用等其他费用。
(二)保障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中选产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企业信誉度好和医疗机构认可度高、服务好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中选企业在省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并对本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行为负责。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处理。
(三)落实采购任务。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严禁线下采购;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严禁各种形式的二次议价。可自主(或授权委托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与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包含采购品名、型号、价格、数量、配送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在采购周期内,各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且必须采购中选产品中的首选产品(A组中选价格最低者);中选产品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别产品同期采购金额的70%;同类别产品采购金额(包括带量采购目录和监测目录内所有产品)原则上不得超过2019年度本医疗机构同类产品实际采购金额。
(四)加快货款结算。为促进及时回款和在线支付结算等工作,参照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做法,签订购销合同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合同金额的50%,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本统筹区公立医疗机构专用监管账户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货款的周转金。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预付。医疗机构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要严格执行回款要求,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切实降低中选产品企业交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
(五)健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宏观和微观监测体系,加强对异常采购行为跟踪监控。
1.同类别产品采购金额连续3个月高于上年度同期全省该类别产品采购金额。
2.医疗机构联动目录产品采购金额连续3个月高于同期同类别产品采购总金额30%。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增加相应协议条款,明确采购任务、货款拨付、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并从严管理。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暂缓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实施好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工作,为常态开展、落实医用耗材集采积累经验,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置。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主动对接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围绕流通配送、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落实责任,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以及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等工作,切实做好我省部分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耗材采购、回款情况的监测监督和数据分析,按月报送全省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执行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5日起实施。各采购主体目前采购使用的产品,属于此次中选产品的,从9月25日起按新的中选价格执行,库存和价差等问题由中选企业协调配送企业妥善解决;不属于此次中选产品的,9月25日前按原采购价格销售,9月25日起,属于监测目录的按不高于产品限价(详见附件2)销售,10月15日起,未纳入监测目录的产品不得销售。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直接影响采购结果执行的,由省医保局协调解决。
附件:
1.湖南省部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吻合器、球囊监测目录产品报价限价及比价系数汇总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15日
(2021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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