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我要打印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的通知

点击率:1001次 发布日期:2022-03-23
黄交易中心〔2021〕17 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区县分中心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06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行为,维护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且约定缴纳保证金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保证金分为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采购人、土地出让人等(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统一委托市交易中心收取、退还或划转。项目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时,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缴纳截止时间、不予退还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c-zb.com/site/index/zz/key_654319.html

第六条  保证金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

1、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各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相应类别规定的上限。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标保证金为招标控制价的1.5%(取整)”。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按照各项目采购文件约定提交,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土地交易项目。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二)履约保证金

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托管,不足部分由中标(成交)人向项目单位补足。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三)缴纳方式

1、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保证金可采用转账、电汇、支票、本票、汇票和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采用保函方式提交的,应当为无条件保函。

2、土地交易项目。保证金需采用转账方式缴纳。

第七条  保证金退还或划转

(一)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

1、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

1)项目单位终止招标(采购)或项目达不到投标家数流标的,自终止或流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撤回投标文件的,市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未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4)对因质疑、异议、投诉等暂停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投标保证金待问题处理后按相关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办理。

2、土地类项目。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1个工作日退还;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后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划转至税务部门。

(二)履约保证金

1、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人根据项目类别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合同履约完成的,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市交易中心完成审核后5日内退还:

①退还保证金申请审核表;

②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或验收合格证明(采购项目);

③合同原件即看即还或合同复印件;

④收据:(抬头: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如需采用保函形式替换现金投标保证金的。除提供以上③④材料外,还需提供保函复印件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第八条  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履行审批程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一)项目未开工(未供货)或施工(供货)后,因项目单位原因无法继续施工(供货)超过半年的;

(二)项目完工后,由于项目单位前期手续不完备或其它附属工程未完工而不能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合格证明的;

(三)签订合同后,项目有重大变更无法实施的。

第九条  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上缴财政: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拒不缴纳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人在履约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况的,根据项目单位和中标(成交)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视情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收支银行考核

收支银行服务主要内容为资金保障、系统保障、技术保障、银行服务及银行驻点工作人员服务等。服务期内,每年由市交易中心组织有关各方对收支银行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市交易中心有权终止合同。由于银行过失致使市交易中心遭受损失的,市交易中心有权追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黄公管〔2018〕25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