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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关于开发区中转站垃圾转运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上海 - 上海 发布日期:2019-02-18
所属地区:上海 - 上海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87-8889-8240

受江苏昆山经济技术(略)管理委员会(昆山经济技术(略)城市管理分局)委托,(略)对其所需采购的(略)中转站垃圾转运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略):KSDF2019-G-001号
二、招标内容:(略)中转站垃圾转运服务
A区域转运为(略)域、日本工(略)域4个中转站((略)(略)(略)(略)中转站),B区域转运为(略)域3个中转站((略)(略)、马塘中转站)。将中转站里垃圾运输到上海嘉定、花桥、石牌或甲方指定地点:(略)
三、服务时间:二年(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须将以下文件或证明文件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投标人公章,(略)。原件(或公证件原件)必须带到开标现场,审查后退还。(资料不齐或未携带原件审查的不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核不通过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评标。
1.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内容)
1.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设备和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1.4、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中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1.6、投标单位:(略)
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2.1、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采购活动;
2.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略))文件的规定,招标代理:(略)
注:投标单位:(略)
五、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1、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下午16:30(北京时间)。
2、售价:本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售后不退。
3、交款方式:(略)
4、各投标人必须在(略)(略)中“政府采购”(略)上报名,报名通过后方可下载获取:(略)
5、补充通知(如有)。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通过“(略)(略)”的“补充通知”或“(略)(略)(略)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开始接收时间:书面文件:2019年3月11日13:00--13:30(北京时间)
2、接收截止时间:书面文件:2019年3月11日13:30(北京时间)
(略)上文件:2019年3月10日9:30
3、接收地点:(略)
4、接收人:(略)
七、开标有关信息
1、开标时间:2019年3月11日13:3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略)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略)上投标文件一致,如不一致,以网上投标文件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仅作为归档备案使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4、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00%(合同签订前交业主)
5、(略)(政采)(略)上电子投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中的内容需和招标文件相关指标对应绑定,无绑定不得分。开标时需要随身携带CA证书(并输入正确解锁密码,密码错误超过10次或时间超过10分钟的作无效标处理),否则为无效标处理。
6、中标服务费:按区域计费,中标单位:(略)
八、采购预算、限价及投标保证金
1、采购预算、限价
(略)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A区域:兵希、(略)域转运
人民币伍佰贰拾万元整(?:(略).00)
人民币肆佰玖拾肆万元整(?:(略).00)
B区域:(略)域转运
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略).00)
人民币叁佰肆拾贰万元整(?:(略).00)
2、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3、投标保证金实行现场递交制度,所有投标供应商以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形式(不接受其他方式:(略)
九、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略)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联系事项
1、采购人:(略)
2、联系人:(略)
十一、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人:(略)
十二、本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以(略)(略)为准)第五个工作日。
备注:请贵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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