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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建设项目竞磋公告

所属地区:天津 - 天津 发布日期:2019-01-22
所属地区:天津 - 天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独家招标
更新时间:2019/01/2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70-5335-2211
(略)人民检察院委托,(略)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略)
一、项目名称:(略)
(一)项目名称:(略)
(二)(略):MDGP-2019-C019
二、项目内容
详见项目需求书。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人民币:190000.00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略).cn)、(略)(略).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由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略)
2.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财务状况相
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
B.2018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供应商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8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者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
4.投标截止日前三年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略)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六、获取:(略)
(一)获取:(略)
9:00-12:00,下午14: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获取:(略)
(三)获取:(略)
1.须携带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须在《(略)(略)》(网址:(略).cn)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提供截图并加盖公章。
注:供应商须全部满足以上1、2条件方可购买磋商文件。
(四)磋商文件的售价:售价300元/包,现金支付,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未购买磋商文件不具备本项目的参与磋商资格。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略)
(一)磋商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9年2月14日09:30(北京时间)。
(二)开标时间:2019年2月14日09:30(北京时间)。
(三)开标地点:(略)
八、项目联系人:(略)
(一)联系人:(略)
(二)联系电话:(略)
九、采购人:(略)
(一)采购人:(略)
(二)采购人:(略)
(三)采购人:(略)
十、采购代理机构:(略)
(一)采购代理机构:(略)
(二)采购代理机构:(略)
(三)采购代理机构:(略)
(四)采购代理机构:(略)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略)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部分《磋商须知》“8.询问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略)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略)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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