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资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略)(略)需按照税率调整进行功能升级,现将发票提交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ERP系统完成交货并完成到货验收单签收,可以开具17%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请于2018年4月28日前(4月29日-30日为法定假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并于5月10日17:
(略)供应商服务大厅。5月10日后,供应商服务大厅将不再接收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未按时开票或未按时交票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二、5月份,
(略)将对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集中入账处理,发票开具错误或超预算等无法校验的发票将统一作退票处理。
三、物资合同结算以原合同不含税价为基准价格。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后,请供应商按基准价格加16%增值税开具发票。办理退货手续时,则需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四、
(略)(略)升级,5月1日后供应商服务大厅将暂停接收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
(略)升级、调试完毕后,再统一发布发票接收公告。
特此通知。
(略)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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