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农药制剂技改项目

所属地区:江苏 - 淮安 发布日期:2023-05-26
所属地区:江苏 - 淮安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拟建项目
更新时间:2023/05/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70-5335-2211
淮环工分表复〔2023〕2号
(略)
(略)报送的《(略)年产12000吨农药制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略)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3〕18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到: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并完(略)废水、废气吸收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等,依(略)现有的污水处理站处理,(略)集中处理。
2、本次技改项目,全厂新增1个排气筒。
本项目产生的悬浮剂配制废气、可分散油悬浮剂配制废气、乙烯利可溶液剂废气、乙烯利母药水剂废气、可溶液剂配制废气、水剂配制废气、乳油配制废气、膏剂废气、水分散粒剂废气、颗粒剂废气、可湿性粉剂废气经“除尘器+水幕除尘+水洗+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悬浮剂调制及包装废气、可分散油悬浮剂混合调制及包装废气、可溶液剂混合及包装废气、水剂混合及包装废气、乳油混合、沉降及包装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废气处理达标后经新增4#排气筒(25m)排放。污水站废气依托现有“二级碱洗+一级水洗+除雾+冷凝器+活性炭吸附+分子裂解+一级碱洗”处理达标后经现有12#排气筒(35m)排放。危废库废气依托现有“一级水洗+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现有10#排气筒(30m)排放。
本项目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NMHC、氨(参照执行)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限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NMHC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1及表3限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氨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中表1和表2限值。
污水站产生的氨、硫化氢、NMHC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中表1和表2限值;VOCs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1及表3限值。
危废库产生的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无组织监控限值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略))表1及表3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VOCs参照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附录C中NMHC的排放限值。
3、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本次技改项目产生的沾染毒性的废包装袋、废包装桶、废活性炭、水处理污泥、实验室废液、废机油、过期农药、废试剂瓶、水幕沉渣、废布袋等为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略)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各岗位工艺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
规程;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依托现有1536m3事故应急池。
6、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严格对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各项要求进行落实。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30.216吨、SS≤30.33吨、氨氮≤2.9348吨、TN≤5.957吨、TP≤0.6768吨、甲苯≤0.029吨、二甲苯≤0.07吨、全盐量≤942.466吨、苯胺类≤0.022吨、酚类≤0.032吨、苯系物≤0.099吨、AOX≤1.748吨、有机磷农药≤0.069吨、乙烯利≤0.224吨、氟化物≤1.709吨、总氰化物≤0.007吨、氟啶胺≤0.003吨、LAS≤0.4544吨、环嗪酮≤0.007吨、硫化物≤0.015吨、肟菌酯≤0.003吨、石油类≤0.0085吨,1,2-二氯乙烷≤0.074吨。
2、废气(有组织):氮氧化物≤12.639吨、二氧化硫≤15.603吨、粉尘≤5.298吨、三氯化磷≤0.209吨、氰戊菊酯≤0.056吨、氯化氢≤4.934吨、氨≤4.05015吨、硫化氢≤0.11707吨、硫酸雾≤0.115吨、溴化氢≤0.047吨、溴≤0.038吨、HF≤0.166吨、CO≤1.512吨、氯化亚砜≤0.812吨、VOCs≤23.8679吨(包括甲苯≤3.211吨、二甲苯≤1.136吨、2,4-二氟苯胺≤0.026吨、乙醇≤1.443吨、二氯乙醚≤0.403吨、二氯乙烷≤1.21吨、环氧乙烷≤0.191吨、异佛尔酮≤0.074吨、苯甲醇≤0.05吨、甲醇≤4.847吨、石油醚≤1.12吨、DMF≤0.742吨、酚类≤0.116吨、非甲烷总烃≤7.4935吨、乙腈≤1.345吨、甲硫醇≤0.125吨、乙酸乙酯≤0.539吨、甲基氨酸脂≤0.007吨、乙酸≤0.492吨、环己基异氰酸酯≤0.006吨、硝基苯类≤0.066吨、异丙醇≤0.105吨、VOCs(其他)≤0.191吨)、二噁英≤17.267TEQ毫克
废气(无组织):粉尘≤0.98216吨、氯化氢≤0.107吨、氰戊菊酯≤0.04吨、硫化氢≤0.022吨、氨≤0.56464吨、三氯化磷≤0.858吨、溴≤0.011吨、硫酸雾≤0.355吨、VOCs(包括甲苯、环氧乙烷、1,2二氯乙烷、非甲烷总烃、石油醚、乙醇、二甲苯、酚类、DMF、2,4-二氟苯胺、甲醇、乙腈、乙酸乙酯、环已基异氰酸酯、甲基氨酸酯、乙酸、甲硫醇、丙酮、乙酸甲酯、二乙氧基甲烷、三氯苯、亚磷酸三甲酯、叔丁醇等)≤6.291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略)
七、本项(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略)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