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变更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发布日期:2022-12-27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2/12/2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70-5335-2211

(略)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采购
(略):ZC(略)XBFW0001)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略)
(采购单位:(略)
目录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3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3.、报价人资格要求34、采购文件的获取:(略)
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1、(略)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2022年12月21日
第二章报价人须知1、(略)名称:(略)
(略)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日期:2022年12月
第三章技术要求1、工程合同金额按本工程造价RMB(略)元投保,足额投保,如遇事故出险,保险人不得以保额不足为由实行比例赔付。2、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
(略):ZC(略)XBFW0001
正本
报价人:(盖单位:(略)
年月日目录一、法定代表人(单位:(略)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报价人名称:(略)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略)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报价人加盖单位:(略)
报价人:(盖单位:(略)
三、询比报价表3.1、保险合同包报价表合同包件物料名称:(略)
报价单位:(略)
四、资格审查资料(必填项目)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报价人名称:(略)
备注本表后应附报价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
4.2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略)采购文件的要求报价文件的要求偏离说明说明:1、上述参数由报价人据实提供;报价人认为与采购文件有偏差的内容请填入上表,如无偏差视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采购人:(略)
五、其它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如质量承诺书、售后服务或技术保障承诺书、业绩等)(如有)
第五章保险合同格式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合同
年月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略):签发页为保障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工程的建设安全,实施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保险各方经友好协商,就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宜达成一致,特立本保险合同为凭。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各险种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和特别(或扩展)条款等。本保险合同还包括保险人今后以批单方式:(略)
投保人:
授权签字:
保险人:
授权签字: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明细表投保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略)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略)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RMB80万元
第三部分:本保单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累计总赔偿限额:400万每次事故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1、地震、海啸:RMB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2、隧道工程:20万或者损失金额15%,两者以高者为准。3、其他:10万或者损失金额1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1、第三者财产损失:RMB(略)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2、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额。
注:1、“每次事故”是指由同一原因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2、若一次事故适用多个免赔额,则只扣除最高的一个免赔额。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费缴纳:一次性支付扩展条款:(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扩展条款1、重置价值条款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4、清除残骸费用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5、清理费用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6、工地外储存物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7、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8、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9、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1、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2、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00元)13、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1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5、地下炸弹扩展条款16、不受控制条款17、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18、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19、错误和遗漏条款20、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21、预防措施费用条款(赔偿限额:100万元)22、保护现场条款23、盗窃险条款
(二)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扩展条款24、交叉责任扩展条款25、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2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特别条款(赔偿限额:5000万元)27、装卸责任条款28、工地访问条款29、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30、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
(三)适用于整个保险单的扩展条款31、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32、指定公估人条款33、索赔准备费用条款(赔偿限额:50万元)34、预付赔款条款(损失金额的50%,30天内)35、保额自动增加条款36、保险人不能注销保单(不按约定时间缴纳保费除外)条款37、保险期限自动延期条款(本保单(包含保证期)的保险期限最高不超过60个月)38、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39、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40、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41、地下工程条款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别约定:1、周转性材料(反复使用或租赁的周转性材料,特别定制的大型构件除外)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为发生损失的周转性材料重置价值的60%”等。2、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工程施工等原因造成原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以及由此发生的合理的相关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3、若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在收到保险人的赔款后,被保险保险人应首先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人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4、若有新增加的施工单位:(略)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略)
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略)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六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略)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第三十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三十三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四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略)
赔偿处理第四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五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第五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五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五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五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五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略)法律)。
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第五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略)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9、台风、飓风:(略)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略)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略),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2、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略)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扩展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不一致或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扩展条款1、重置价值条款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重置是指: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略)
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4、清除残骸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清理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和场地清理的费用,包括这些财产中没有被损坏的但已不能再按原功能继续使用的部分,以及对没有受损的保险财产进行支撑、支持、防护所产生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5%为限。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工地外储存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在工地以外列明的本扩展条款(略)域范围内储存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在制造商、经销商和供货商仓库内正在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财产除外。保险人对仓库或储存地点:(略)
7、内陆运输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略)
9、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双方进一步同意:(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略)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略)
11、恶意破坏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13、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保证期限:24个月
15、地下炸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不受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19、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一)(略);(二)(略);(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四)被保险人的雇员。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预防措施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2、保护现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2小时后,若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其他时间发生事故,现场尽量保留到次日,如工作急需,拍照后将不被保留。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盗窃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二)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扩展条款
24、交叉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①;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免赔额②。损失赔偿包括对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为恢复供电搭建的临时设施费用,还包括修理期间保证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正常运营发生的替代费用以及设施损坏造成的污染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①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②每次事故免赔额: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一)第三者的财产或建筑倾斜、沉降、全部、部分倒塌或出现裂缝(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略)
27、装卸责任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8、工地访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9、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略)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本公司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本公司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略)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略)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三)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扩展条款
31、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32、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略)对理赔案件进行公估,(略)应聘请“(略)”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索赔准备费用条款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证明费用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4、预付赔款条款(损失金额的50%,30天内)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5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保额自动增加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总造价超过预计数值,则保险金额应自动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且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申报实际工程造价。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6、保险人不能注销保单(不按约定时间缴纳保费除外)条款保险人不能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故意不支付保险费,并经保险人书面催告后仍然故意不予支付,导致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37、保险期限自动延期条款(本保单(包含保证期)的保险期限最高不超过60个月)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工程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未结束,本保险单的原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至被保险工程完工;同时,在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情况下,保证期相应顺延,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原保险期限结束日之前至少提前15天书面通知保险人。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8、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列明的合同保证期限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略)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无论死亡与否)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该责任最高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保证期:24个月;
40、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略)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况而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合约责任:(一)由于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事故引起烟、煤气、有毒化学品、溶液或气体、腐蚀性的酸碱物、废置物或其他刺激性物体或污染物散播、释放或泄漏到土地、大气或任何水道或存水而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二)由于上述事故,有关政府要求被保险人进行测试、评估、清理、除掉、封闭、处理、消毒或中和任何刺激物或污染物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1、地下工程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相抵触,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4)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包括隧道工程施工比原定施工方案增加的任何费用);(5)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包括废弃工程本身的价值);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赔偿处理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2)地下工程发生损失后的施救费用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的50%为限;(3)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保险工程损失、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总和)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并且不超过(略)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价的125%乘以实际(略)段长度(m)。4、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保单约定免赔}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第六章评审办法1、评审方法本次采购评审办法为经评审最低价法。2、评审原则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3、评审组织(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略)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