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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20户债权资产的处置暨催收公告

所属地区:宁夏 - 银川 发布日期:2022-01-24
所属地区:宁夏 - 银川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2/01/2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170-5335-2211
(略)等20户债权资产(截止基准日2022年1月20日,涉及债权总额1,038,088,567.54元,其中本金774,647,051.11元,利息263,441,516.43元)采取单户或多户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略)
(略)作为上述债权的债权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略)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资产详情如下:
一、债权资产
(略)宁夏业务部债权资产:
1、(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于2013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王智勇,(略)(略)-X,(略)(略)1588,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略)
(2)债权情况
(略)于2015年9月1日向工商银行灵武支行借款1.2亿元,(略)为2015年(灵武)字0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72个月,约定于2021年9月1日前还款。金通易达(天津)(略)及自然人王智勇、苟艳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综合(略))。
2018年7月31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219万元,利息9,616,418.13元,本息合计41,806,418.13元,司法垫付费用221,251.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抵押物位于银川综合(略)内((略)西侧、(略)以南)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现闲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金通易达(天津)(略)、自然人王智勇及苟艳。
(5)诉讼情况
2020年3月19日,银川中院做出2019(宁)0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略)借款本金3219万元、利息894103.58元,并以借款本金32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688%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略)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略)名下位于宁(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金通易达(天津)(略)、王智勇、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略)(略)、金通易达(天津)(略)、王智勇、苟艳负担。
(略)已申请执行,银川中院下发(2020)宁01执4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略)、金通易达(天津)(略)、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33,411,388.58元及利息;2、(略)、金通易达(天津)(略)、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法人代表王登成,组织机构代码证:(略)-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320497J,注册地址:(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6日6月24日向工行银川盐池支行借款1800万元,(略)(略)-2016年(盐池)字0001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于2017年6月24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8年5月23日。王登成、官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王登成、官凤其名下位于(略))。
2018年7月31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7,279,667.40元,利息8,880,752.49元,本息合计(略).89元,司法垫付费用116,403.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现为(略)花马西街福海大酒店,建于2009年,是(略)第一家全新概念的四星级酒店,内设清真餐厅、汉民餐厅、客房部,(略)、商品部、休闲吧、美容美发等服务设施,(略)地带。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王登成、官凤。
(5)诉讼情况
吴忠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下发(2018)宁03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被告在7月15日前归还工行本金及欠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工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处置优先受偿,责任限额2000万元。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3、(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略)-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略),注册地址:(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工商银行固原支行借款1500万元,(略)(略)-2015年(固原)字002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6月17日到期。(略)提供保证担保;(略)用其名下位于(略))。
2018年7月31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4,999,999.84元,利息5,905,714.77元,本息合计20,905,714.61元,司法垫付费用164,308.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抵押物位(略)民族街东,(略)内的两个仓库及对应土地,占整(略)的约1/4,用途为物(略),目前全部出租。
(4)保证人情况:
(略)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466304U,注册地址:(略)
(5)诉讼情况
2019年5月16日,(略)商业用地一处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3、(略)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得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12月底,我部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4、(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成立于2003年12月11日,法人代表许秀花,组织机构代码证:(略)-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826151L,注册资本:2000万元,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地址:(略)
(2)债权情况:
第一笔:借款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借款500万元,(略)(略)-2015年(公司)字002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3月2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8年2月22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光文、汪凤琴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略))。
第二笔:借款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借款940万元,(略)(略)-2015年(公司)字023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9月15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先后展期两次至2018年3月6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永、张伟、徐光文、汪凤琴、王先道、徐改荣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略))。
2018年7月31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3,309,962.6元,利息4,574,441.8元,本息合计17,884,404.4元,司法垫付费用160,751.00元。
(3)抵押物情况
(略)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
(5)诉讼情况
2019年1月2日,银川中院下发(2018)宁0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略)(略))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8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略),保全费(略),(略)、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负担。
现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状态。
5、(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文山;注册资本:15000万;成立日期:2004年8月23日;营业期限自2004年08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登记状态:存续;该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略)宁夏(略)新堡街;经营范围:枸杞系列产品、枸杞制品、枸杞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纯净水、果汁系列饮料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目前企业状态为勉强经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先后4次向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办理借款共计2亿元,情况如下:
(略)于2016年12月26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略)为2016年(中卫)字0005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6年12月28日发放,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质押物为:企业78#、84#储酒罐白兰地酒90500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后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8年11月16日。
(略)于2017年3月13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8300万元,(略)为2017年(中卫)字00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3月15日提款两笔8300万元,到期日2018年3月13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质押物为:企业橡木桶包装225升宁夏红XO枸杞白兰地酒536桶12.06万升、橡木桶包装350升宁夏红XO枸杞白兰地酒72桶2.52万升、149#储酒罐白兰地酒5.2万升、155#储酒罐白兰地酒5.09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略)于2017年5月12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500万元,(略)为2017年(中卫)字00018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5月16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5月15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质押物为:企业245#储酒罐白兰地酒14万升(本次尽调提供质押物8.98万升)。(略)位于(略))。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张金山,曹静江。
(略)于2017年7月3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200万元,(略)为2017年(中卫)字0002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基准利率加135.5个基点,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7月10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7月9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抵押物为:企业244#储酒罐白兰地酒21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2018年12月2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98,019,091.12元,利息55,670,700.43元,本息合计253,689,791.55元,司法垫付费用1,053,792.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位于(略)闲置。质押物情况:上述借款质押物为宁夏红白兰地酒,现储藏在宁夏(略)内,每天有专人监管。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张金山、曹静江。
(5)诉讼情况
2018年7月26日已取得(2018)宁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略)中卫支行借款本金198,019,091.12元,利息3,379,227.1元(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201,398,318.22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略)中卫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略)中卫支行对其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略):2017年(展)字0004号]项下债权,(略)73#、78#、84#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对其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略):2017年(中卫)字00009号]项下债权,(略)149#、155#不锈钢储酒罐和608桶橡木桶的酒体;对其3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略):2017年(中卫)字00018号]项下债权,(略)245#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和位(略)]项下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张金山、曹静江承担担保责任后,(略)迫偿;(6)、(略)中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略)元保全费(略)(略)中卫支行预交,(略)、张金山、曹静江共同负担。
(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强求、划拨、扣留、(略)、张金山、曹静江银行存款、收入202,721,962.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6、(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席华;注册资本:1亿元;成立日期:2003年2月20日;登记机关:(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办公设备销售;餐饮;住宿;游泳场馆的经营、房屋租赁;歌舞娱乐;物业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种养殖业。
(2)债权基本情况
(略)(现名:(略))于2013年12月10日在工行宁夏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900万元,(略)(略)-2013(公司)字010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至2014年12月9日。后三次展期至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2日到期。(略)位于(略));由席华、陆莉萍、席娟、李伟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2月2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567万元,利息10,278,540.09元,本息合计35,948,540.09元,司法垫付费用182,477.00元。。
(3)抵押物情况
现抵押物已被拆除,由宁夏通城置业开发建设。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席娟、李伟生、席华、陆莉萍。
(5)诉讼情况
已诉讼,未判决。
7、(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田文忠;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01月25日;登记机关:青(略);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略)或建筑群体;【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三级***。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10月17日在工行青铜峡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500万元,(略)为2014年(青铜)字006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11日。(略)为2013年青铜(抵)字002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小坝古峡西街14#、16#、16-1#、18#、20#、22#、24#房产土地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略)一、二层,评估价4191万元,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略)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略)号、3500.77㎡;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略)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略)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略)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略)号、329.65㎡;),(略)、马学平、田秀芳、腾平春、田彩芳、田文国、石岗萍、田文荣、李小凤、田文忠、郭凤侠担保。后三次展期至2019年1月到期。
2018年12月2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470万元,利息21,223,614.31元,本息合计45,923,614.31元,司法垫付费用168,828.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青(略)古峡西街商业,现闲置。
(4)保证人情况
(略)及自然人田文忠、郭凤侠、田文国、石尚萍、田文荣、李小凤、马学平、田秀芳、滕平春、田彩芳。
(5)诉讼情况
2018年12月24日,青(略)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略)、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就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略)(略)、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负担。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8、(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洪波;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2月19日;营业期限自2003年02月19日至2023年02月18日;登记机关:(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银川德胜工(略);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二级;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家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的销售;活性炭物理加工。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12月18日在工行贺兰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000万元,(略)(略)-2014年(贺)字007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8日。(略)(略)-2014年(抵)字0034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银川德胜工(略)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洪波、段羽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12月2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8,989,998.99元,利息8,843,247.59元,本息合计27,833,246.58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上述抵押厂房部分自用,部分出租。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洪波、段亭羽。
(5)诉讼情况
未诉讼。
9、(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席刚;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3月03日;营业期限自2003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3日;登记机关:(略);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厨房用具、卫生洁具、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电信器材、农副产品、汽车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酒店用品、电线线缆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的策划及承办服务;房地产中介租赁服务。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6年2月4日在工行东城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略)为2015年(东城)字0015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期限11个月。(略)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略))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略)、席刚、何春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三次展期,到期日2018年5月1日。
2018年12月2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4,849,999.79元,利息1,458,543.897元,本息合计6,308,543.69元,司法垫付费用23,583.5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情况:根据现场调查,抵押物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2商业房,为华府万和城物业办公室;抵押物中住宅有人居住。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席刚、何春莉。
(5)诉讼情况
银川(略)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250万元、250万元、3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略)、席刚、何春莉有要向债务人追偿。
现已申请执行。
10、(略)
(1)企业情况
(略),成立于1997年3月,注册资本为31000万元,其中杨建荣出资20801万元,持股比例67.1%,黄金良出资10199万元,持股比例32.9%。(略)法定代表人由杨建荣变更为杨利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杨建荣。公司为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企业开工率不足40%。注册地址:(略)
(2)债权情况
债务人于2015年12月7日在工行借款3200万元,到期日2016年12月6日,后将3197万元展期至2017年11月6日,(略)(略);2016年5月24日在工行借款3900万元,到期日2017年5月17日,后展期至2018年4月17日,质押物为该企业所拥有的无毛绒137.995吨,现存于特米尔仓库。
2019年5月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19年2月21日(破产重整受理日),该贷款本金余额7097万元,利息6,808,639.94元,本息合计77,778,639.94元,司法垫付费用284,390.00元。。
(3)抵押物情况
质押物无毛绒137.995吨存放于特米尔仓库。
(4)保证人情况
(略)(略)
(5)诉讼情况
对于3197万元诉讼案件,银川中院于2019年1月4日下达(2018)宁01民初938号判决书,判决:1、(略)灵武支行偿还借款本金(略),利息(略).89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及2018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2、(略)(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略),(略)(略)(略)负担。
(略)(略)也已破产重整,我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对于3900万元诉讼案件,向法院申请对质押物无毛绒137.995吨拍卖、变卖,法院已受理并下发(2018)宁018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
(略)(略)(略)(略)的申请,于2019年2月21日裁定受理上述四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现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11、(略)
(1)企业情况
(略)成立于2004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26000万元,其中:杨利东出资15158万元(占比58.3%);李国仁出资5421万元(占比20.85%);李瑞玲出资5421万元(占比20.85%)。法定代表人李国仁,公司为民营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注册地址:(略)
(2)债权情况
2019年5月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19年2月21日(破产重整受理日),该贷款本金余额60,999,715.32元,利息5,830,669.31元,本息合计66,830,384.63元,司法垫付费用101,200.00元。。
(3)质押物情况
质押物为分梳山羊绒204.15吨。存放于金沙3-4号库和特米尔打包车间。
(4)诉讼情况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12、(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2月1日;登记机关:(略)行政审批服务局;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略)固原经济(略)振兴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债权情况
借款笔数为两笔:
(略)于2016年2月3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3100万元,(略)(略)-2016年(固原)字0000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略)提供了家道汽车城4-5层涉及面积为7343.58㎡(略)及2702.28m²土地((略):固房(略))为抵押。
(略)于2016年2月25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900万元,(略)(略)-2016年(固原)字000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
(略)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在2016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3日间,为借款人借款提供3100万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位于固(略)。现完工已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原土地证收回。办理不动产权证后,(略)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略)认为已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无需再另行办理抵押登记)。(略)、余建学、余建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5月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6,939,901.16元,利息13,099,462.63元,本息合计50,039,363.79元,司法垫付费用252,205.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分两块。一是企业自持(略)及2702.28m²土地,均已出租,其中第四层分户出租,第五层开办宾馆。
(4)保证人情况
(略)及自然人余建学、余建兵。
(5)诉讼情况
(略)房产及土地,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4、(略)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承担清偿责任,(略)承担责任后,(略)追偿;5、(略)、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略)、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略)追偿;6、(略)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尚未申请执行。
13、(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注册资本:300万,法定代表人:李明义,住所:宁(略)营业房,成立日期:2009年02月23日,经营范围:特大型餐馆(火锅、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卷烟、雪茄烟零售;会议服务。
(2)债权情况
借款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工商银行西城支行借款24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略)为2016年(西城)字0010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于2017年12月22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展期至2018年12月14日。借款人用其名下位(略))面积为3169.93㎡房屋及面积为1312.45㎡对应土地使用权做抵押。自然人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5月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0年8月5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350万元,利息4,020,348.31元,本息合计27,520,348.31元,司法垫付费用212,608.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位于(略)(略)营业房,由宁馨生态全羊主题餐厅租赁,经营餐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
(5)诉讼情况
(略))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在25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高润梅、李明杰、韩树芳承担责任后,(略)追偿;四、(略)银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理人兴业律师事务所王丹。
案件受理费(略),公告费600元,(略)、李明义、李艳梅、李明斌、商润梅、李明杰韩树芳负担。
2020年8月5日,法院受理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我公司已申报债权。
14、(略)
(1)企业基本情况
(略),注册资本:5000万,法定代表人吴继传,成立日期:2012年09月13日;住所:宁(略)西兰银物(略);经营范围:(略)场开发;建筑材料、五金、机电设备、汽车配件销售;市场管理服务。
(2)债权基本情况
2014年8月15日,(略)(略)-2014年(固原)001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向其发放贷款6900万元,现该贷款余额(略).21元。
2014年11月14日,(略)(略)-2014年(固原)0023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金额4800万元,现贷款余额4350万元。
2015年4月1日,(略)(略)-2015年(固原)字001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金额4300万元,现贷款余额3875万元。
上述三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20年8月3日,且抵押物为“西兰银物(略)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及自然人名下部分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天和置业股东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5月5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34,349,706.21元,利息72,023,055.53元,本息合计206,372,761.74元,司法垫付费用734,359.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1为“西兰银物(略)。证载抵押面积51079.41㎡,实际为72790.39㎡,差额为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导致,并将抵押权人变更为我部,原土地他项权证及在建工程他项权证收回。
抵押物2:2014年8月4日,自然人方志松、周满芬、施长峰、叶海燕、张志能、陈飞、王德青、吴继传与工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各自名下一套房产(除吴继传名下三套)为上述三笔项目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明细如下:
(略)
抵押人姓名
抵押物共有人
名称:(略)
权证证明
所在地
状况
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抵押金额(万元)
1
周满芬
方志松
住宅
房地权证池字第(略)B号
安徽(略)
良好
228.53㎡
164.01㎡
250
2
陈飞
张志能
住宅
房地权池字第021196B号
安徽(略)
良好
128.78㎡
29.61㎡
120
3
施长峰
叶海燕
住宅
房地权证池字第(略)B号
安徽(略)
良好
84.8㎡
16.22㎡
60
4
叶海燕
施长峰
住宅
房地权证池字第(略)B号
安徽(略)
良好
84.8㎡
16.22㎡
60
5
王德青
-
住宅
房地权池字第(略)B号
安徽(略)
良好
159.6㎡
15.65㎡
130
6
吴继传
-
办公
房地权证池字第(略)B号
(略)
良好
154.41㎡
17.94㎡
450
7
吴继传
-
办公
房地权证池字第(略)B号
(略)
良好
112.77㎡
13.1㎡
8
吴继传
-
办公
房地权证池字第(略)B号
(略)
良好
189.72㎡
22.04㎡
合计
1143.38㎡
294.79㎡
1070
(4)保证人情况:
章文华、胡连柏、吴继传、张志能、陈飞、叶海燕、施长峰、周满芬、方志松。
(5)诉讼情况
2020年8月25日,宁夏高院下达(2018)宁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略)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金134,349,706.21元,利息、复利及罚息4,162,104.94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算至2018年12月3日),并支付2018年12月3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计付);2、(略)不能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息,(略)提的位于西兰银物(略)、固国用(2014)第60182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略)不能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享有以被告吴继传、周满芬、陈飞、施长峰、叶海燕、王德青各自提供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对本案贷款本息在1.6亿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1.6亿元最高余额内);驳回工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略),由被告承担。
现尚未申请执行。
15、(略)
(1)企业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玉发;注册资本10000万;成立日期2006年09月30日,营业期限至2031年09月18日;登记机关:(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略)征沙渠二期(略);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茶剂的生产、销售等。
(2)债权情况
(略)2015年9月9日在建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后两次调整期限至3年。(略)名下9宗农业用地抵押,其中7宗为出让性质,位于(略),面积241.98亩)。土地总面积959580.06㎡(合计1439.38亩)。
2018年12月6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7,602,340.28元,利息4,570,409.74元,本息合计22,172,750.02元,司法垫付费用117,000.00元。。
(3)抵押物情况
(略)名下9宗农业用地,其中7宗为出让性质,2宗为有偿使用性质。
(4)保证人情况
(略)(略)(略)、王志强及配偶曹彩萍、杨玉发及配偶刘蝉凤、王月明及配偶秦改莲、王云龙、王云霞。
(5)诉讼情况
(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略)(略)(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杨玉发、王月明、刘婵凤、王志强、曹彩萍、秦改莲、王云龙、王云霞对上述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略),由被告承担。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6、(略)
(1)企业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登记机关:(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略)固原经济(略)振兴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2)债权情况
(略)于2017年03月02日在建行灵武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略)(略)-144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固定年利率4.35%,期限1年为2017年03月02日至2018年03月01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提供连带保正责任担保;(略)提供了1713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略))。
2018年12月6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9,979,603.02元,利息4,902,893.43元,本息合计14,882,496.45元,司法垫付费用82,917.00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闲置。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
(5)诉讼情况
(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略)固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86177.18元(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以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承担保证责任后,(略)追偿;3、(略)固原分行对余建学、徐凤玲、(略)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余建学、徐凤玲、(略)承担担保责任后,(略)追偿;4、(略)固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略)(略)、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略)共同负担。
现该案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
17、(略)
(1)企业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06月28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06月28日至2020年06月27日;登记机关:(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5月20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略)区;经营范围:纸板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制造、销售;纸张、五金产品、建材、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2)债权情况
借款人先后2次办理借款共计800万元,情况如下:
(略)于2016年7月1日在建行(略))。
(略)于2016年12月19日在建行(略))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
2018年12月6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7,769,042.06元,利息4,383,972.93元,本息合计12,153,014.99元,司法垫付费用39,242.00元。。
(3)抵押物情况
债务人已停业,抵押物为两栋厂房闲置。
(4)保证人情况
(略)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
(5)诉讼情况
该项目分两案诉讼:
300万元一笔:2018年7月23日沙(略))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略)所欠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4、(略)中卫分行的其他诉。(略)、刘鹏飞、王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略),已减半收取(略)(略)、刘鹏飞、王莉负担。
现已申请执行。
476.9万元一笔,2019年5月22日沙(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略)中卫分行返还本金(略).06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略),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略)中卫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略)抵押的工业用土地、车间厂房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略)、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略),已减半收取(略),(略)、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略)负担。鉴定费(略)由被告王春节、王春林、(略)负担。
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18、(略)
(1)企业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鹤林;注册资本:2亿元;成立日期:2010年07月14日;登记机关:(略);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碳素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体育器械、日用百货的销售;(略)的安装及销售。
(2)债权情况
2016年8月29日,债务人与工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略)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2月6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0年10月14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4,718,713.84元,利息7,255,542.84元,本息合计41,974,256.68元,司法垫付费用220,914.00元。
(3)保证人情况
(略)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略)已于2020年10月14日宣布破产重整。
(4)诉讼情况
(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822721.5元(暂计至2018年3月23日)及2018年3月2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略)、张海云、孙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判决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及担保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略)由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
19、(略)
(1)企业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洪利;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11年04月28日;登记机关:石(略);经营范围:建筑陶瓷研发;房屋租赁***
(2)债权情况
2015年12月9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石嘴山分行与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同日,债务人与建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其名下位于石(略))。
2018年12月6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4,809,762.63元,利息6,716,663.72元,本息合计21,526,426.35元。
(3)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闲置。
(4)诉讼情况
2017年3月22日,石(略)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略),保全费(略),共计(略)(略)负担。
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20、(略)
(1)企业情况
(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宏福;注册资本:5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7月16日;登记机关:(略)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略)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固原经济(略)(农校东侧);经营范围: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收购、销售(国家禁止除外);农业科技服务;汽车(不含小轿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配件、五金建材、水暖配件批发零售。普通货物运输。苗木种植、培育、销售。***
(2)债权情况
2016年11月2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固原分行与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3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宁夏谷丰商贸及自然人杨宏福、范玉霞、杨莤越用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杨宏福、范玉霞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6日,(略)宁夏回族(略)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1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2,999,546.85元,利息7,377,884.55元,本息合计20,377,431.4元。
(3)抵押物情况
(略)【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0388(商服,162.39㎡)、10387(商服,145.19㎡)、10386(商服,145.19㎡)、10385(商服,191.36㎡)号;房屋所有权房权证(略)】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固原中院已于9月出具调解书。
抵押物中绿地21城部分为23#、26#两幢别墅,现均出租,承租方经营情况一般。债务人主业已停止。抵押物中固原房产已被拆除,补偿款已给予当事人。
(4)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杨宏福、范玉霞。
(5)诉讼情况
(略)《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1、(略)固原分行贷款本金1300万元,承担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3月21日之间的利息447546.4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2、被告杨宏福、范玉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略)、杨宏福、范玉霞、杨苦越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102485.00元,减半收取51242.50元,(略)、杨宏福、范玉霞、杨茜越负担。
抵押物已经过司法拍卖流拍。
处置方式:(略)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略)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略)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通讯地址:(略)
监察审计处联系人:(略)
主管部门联系人:(略)
(略)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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