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
(略)眉山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天眉财采投处字﹝2022﹞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高崇明
授权委托代理人:刘伟
联系电话:
(略)
被投诉人1:
(略)人民政府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被投诉人2: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略)不服
(略):
(略)022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五章施工响应文件格式(第十三、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情况表)条款的评审标准。评标中代理人签的是“未提供混泥土管dn400产品节能认证证书,本项不予计算”。根据竞争性谈判报告,我单位:
(略)
投诉人称:我单位:
(略)
投诉请求:根据项目情况合理评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情况表填表说明,
(略)绿色采购优惠。
经审查查明:
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优先采购属于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清单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并要求填写《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情况表》。该项目供应商参加谈判时间:2021年12月15日11:30分,
(略)响应文件中的环境标志产品,理由为:未提供招标控制价中材料汇总表(序号21)预制混凝土管DN400购买厂家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略)在《绿色产品认定情况表》确认后签了字盖手印。2021年12月16日,
(略)提出质疑后,高家镇政府、
(略)于2021年12月22日请谈判小组对该项目进行评审复议,你公司响应文件中将预制混凝土管DN400列入《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情况表》,未提供预制混凝土管DN400生产厂家就该产品取得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填表说明“8.响应产品名称:
(略)
(略)的投标响应文件,1.你公司在《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情况表》中填写了9项产品内容,其中第6.预制混凝土柱、7.土工布、8.预制混凝土管DN400,
(略)栏未填写内容,经查阅财政部、环境生态部颁发
(略)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查询栏,未查到该三款产品的信息,你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也未提供6、7项产品认证证书佐证材料,
(略)填写表中的产品无关。2.你公司填写的产品内容第9.DN25PVC在响应产品名称:
(略)
以上事实,有具体载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你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情况表》填表说明的“第8.响应产品名称:
(略)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略)财政局或四川天
(略)眉山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
(略)眉山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2022年1月12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
上文为隐藏信息仅对会员开放,请您登录会员账号后查看,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点击免费注册会员
【咨询客服】 |
汪璇 |
|
【联系电话】 |
13335654237 |
【客服微信】 |
133356542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