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基本情况
1.1
(略):方正招标采购(2021)116号
1.2项目名称:
(略)
1.3采购方式:
(略)
1.4预算金额:12.93万元
1.5采购需求: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专项检查,服务参数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
1.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日起30日内
1.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及项目(标段<包>)资格要求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
(略)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银行出具的近1年内资信证明(法人为基本开户行)、或2019年度以来(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
(略))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提供近12个月内(任意1个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设备或设施的购置发票或单据(任一),■专业人员用工合同(任一人),或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执业)资格证或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任一人)等的证明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
(略).cn>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
(略)”<
(略).cn>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
(略)
(6)联合体投标:同“项目基本情况”1.7款要求
(7)单位:
(略)
(8)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9)具有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证书。
(10)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所有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证照如需年检的、应为经年检有效的证照;文中“近”、“前”指距投标截止时间。
2.3资格证明材料(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附于《响应文件》中;本章2.1款注明原件的,相关原件于评审时提交磋商小组审核,原件经磋商小组核对后现场退还。供应商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响应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2.4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响应文件》开启后,将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逐一提供的、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3.获取:
(略)
3.1时间:2021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24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地点:
(略)
3.3方式:
(略)
(略)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携带的资料:
(1)单位:
(略)
(2)非单位:
(略)
(3)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
(略)
3.4售价: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
4.首次《响应文件》提交
4.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9月27日下午03时30分(北京时间)
4.2《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略)
5.首次《响应文件》开启
5.1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9月27日下午03时30分(北京时间)
5.2《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略)
6.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项目在“
(略)(略)”网站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7.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
(略)
7.1采购人:
(略)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方式:
(略)
7.2采购代理机构:
(略)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方式:
(略)
(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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