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
(略)(略)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3月22日10时起为期60天的竞价周期(延时的除外),
(略)(网址:https://
(略);用户名:
(略)(略)人民法院)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略),建筑面积为517.05㎡。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房屋结构为混合,用途为住宅/住宅,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目前使用状况:被执行人居住。
注:1、变卖标的物内部结构可能存在改动,变卖成交后,以现状进行交付。涉及后期拆除、新建墙体、恢复原状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本次变卖包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不包含房屋内动产、可移动的设备等。变卖成交后,
(略)联系,取得本案承办法官联系方式:
(略)
评估价:
(略)元;起拍价:
(略)元;保证金:
(略);增价幅度:
(略)(及其整倍数)
本次变卖是以本院(2020)渝0108执7080号为依据,现特此予以公示。
二、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略)
三、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略)(略)的时间为准。
四、变卖方式:
(略)
(一)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标的物变卖价全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变卖预缴款,即为参与司法变卖前需报名缴纳的款项。
(二)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五、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略)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略)络司法变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变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变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在开拍前五天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略)上实名注册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参加竞买。竞买成功后,买受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本院不能保证变卖财产的真伪和品质。竞买人务必于变卖日前亲自对该标的物进行深入而全面的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变卖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本院不承担对上述变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
(四)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申请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五)变卖成交的,
(略)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凭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六)标的物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应由出卖人负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对本标的物的其他欠费情况,如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
(略)
(七)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六、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七天与本院联系。
七、竞买人应当在参加变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略)将对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冲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解冻。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成交后10日内付清(开户单位:
(略)
八、本院有权依法定事由决定暂缓、中止、撤回正在进行中的变卖。
九、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本次变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司法变卖辅助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略)电话:
(略);
(略)
本院监督电话:
(略)
本院地址:
(略)
(略)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略);
(略)
(略)(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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