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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的通知

点击率:326次 发布日期:2022-03-08
津政务函〔2019〕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将《天津市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24日

天津市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要求,坚持“世界标准、国际通行”和“营商环境的指标就是改革创新的目标”,深入实施“一制三化”改革,全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升交易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结合天津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职责、统一系统、统一认证、统一监管“五个统一”的要求,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制,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保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1.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健全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农村集体产权,以及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的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持续深化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购。(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扩展平台覆盖范围。制定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3.加快平台系统建设。统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建设、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基础设施,统一平台数据规范和接口标准,完善电子档案、技术规范、信息安全相关措施,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

4.提升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建设运行公告公示自助发布工具,依法公开招标采购交易目录、政策法规和公告公示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发挥服务平台枢纽作用,与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提升服务能力,以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为枢纽,提供在线信息查询、检索服务,为交易信息归集、共享、发布和交易业务办理提供在线服务,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综合技术支撑。(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

5.强化监管平台建设。建设运行交易综合监管系统,公开监督渠道,完善在线监管功能,增强预算管理、招标采购和国库支付管理的协同性,对交易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和全链条记录,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过程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实现对交易项目全过程、全周期信息化管理,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等提供在线监督通道。(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6.创新交易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政银合作,探索以市场化方式高水平建设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电子交易系统。利用全市统一政务服务信息化基础服务,推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市场主体统一注册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共享应用。提升招标采购在线交易水平,在线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标,逐步实现在线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和资金支付等功能,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记录招标采购过程、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全过程信息,推行电子档案管理,加快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有关部门)天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http://www.gc-zb.com/nav_1_45_4238.html

(二)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7.统筹共享专家资源。统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专家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随机抽取。加快推进专家在线抽取、远程异地、电子评标评审等方式,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8.推进招标采购意向公开。鼓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将本部门、本单位当年度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内容、需求以及预计时间等列入招标采购意向,编制采购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9.规范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等内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招标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0.保障市场主体参与权利。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招标采购活动。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采购文件。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项目,应当向投标人、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向投标人、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确需出售采购文件的,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金额作为确定招标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对于投标人、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1.优化招标采购评标评审程序。加强招标采购流程管理,应当对开标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招标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投标人或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给予投标人、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机会。(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2.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成交)单位本单位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鼓励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说明,向未中标(成交)的投标人、供应商告知其本单位分项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3.强化采购合同管理。招标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或合同草案条款,明确履约验收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争议处理途径以及逾期支付资金等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招标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采购人也不得以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于因招标人、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招标采购合同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4.及时支付招标采购资金。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单位支付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标单位付款的条件。鼓励招标人、采购人在合同履约前预付部分采购资金,招标人、采购人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中标(成交)单位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内容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5.推进招标采购融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自及时完成合同备案,为金融机构及时识别采购合同有效性、真实性提供便利,助力金融机构提高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的效率和效益。遵循“市场主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在签署招标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在招标采购合同中细化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切实缓解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6.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加强政府与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建设保证金管理系统,简化担保手续,推行保函制度,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管理。大力促进数字证书(CA)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交易效率。(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17.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招标采购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建立告知承诺制度,推行项目网上入场登记,不断提高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18.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完善并公开监督制度规范,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依托市便民专线服务平台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招标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落实政策功能、促进公平竞争、公开采购信息等情况,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责任部门: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务服务办)

19.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规范代理行为,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0.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招标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投标人、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应当由招标人或采购人收取,还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1.畅通质疑投诉渠道。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完善招标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制定并公开投诉受理、调查取证、送达反馈、档案管理等具体流程,明确并优化简化受理投诉条件,严格调查取证人数,明确投诉办结时限。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应当为投标人、供应商提供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维权服务,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质疑答复工作。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投标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务服务办)

2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强化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3.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4.开展智慧监管。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对接和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服务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综合监管,统筹推动优化招标采购营商环境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督促落实,统筹推进优化招标采购营商环境工作,强化对招标采购机构的业务指导。要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

(二)加快制度建设。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做好招标采购领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相关工作。要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加快构建招标采购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保障招标采购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要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制定实施统一的招标采购服务标准,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招标采购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狠抓督促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将优化招标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管理。要加强对招标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要加强对招标采购监管部门、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